2017-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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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募捐行为、资金使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提高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资金的募捐、管理、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募捐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实施原则为: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第二章 资金募捐
第五条 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我会工作人员及被授权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可在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面向捐赠人进行劝募。
第七条 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八条 我会募集资金方式包括传统募款方式和网络募款方式。传统募款方式是由企业、个人通过银行、邮局、现场等渠道直接向我会捐赠公益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会公益项目。 网络募款方式主要通过网络募款平台,发布募款项目内容、通过反馈体系向社会公示项目信息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善款捐赠。
第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提供合规发票用于确定实物资产价值,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条 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我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使用用途和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应确保捐赠资金、物品来源的合法性,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资金移交本会。
第十二条 捐赠人与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我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凡与我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本会同意,严格履行手续,约定在我会授权范围内募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我会概不负责,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募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项目的各项规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格审计、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我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捐赠人有权向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我会应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我会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实施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网络募款项目一般实行当年募款、定向资助、次年或当年实施的原则,即我会根据当年项目募款总额,向项目执行方下达任务计划,项目执行方据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募捐资金的拨付要按照我会的项目拨款流程表执行,应当向财务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审核后的方案、财务预算、自查报告、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合规的发票等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我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开展资金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及授权合作伙伴通过各渠道所募捐的社会公益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