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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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绿化基金会资产管理,防止本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各处室(包括专项基金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四条 中国绿化基金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预算、核算等项工作,设置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资产的类别、各处室进行核算,具体的核算方式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的规定,进行记录和反映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综合处负责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资产实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资产的购置、调剂、验收、领取、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管理,并根据财务处设置的资产分类账,设置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人员离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具体确定顺序按照第四条涉及的相关文件实施。
第二章 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配置固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由各处室提出申请,报综合处汇总,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综合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要求实施统一购置。
如因特殊需要添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综合处会同财务处审核,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综合处统一实施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精挑细选,择优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综合处经办人、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凡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将发票及入库单交到财务处,财务处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领取使用后,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由财务处核算,年末计算累计折旧及资产净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九条 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综合处与财务处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综合处、财务处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综合处、财务处对清查盘点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提前告知,取得全体职工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综合处与财务处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林规发〔2010〕34号)等文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综合处应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处置备案,并通过流程进行资产处置工作。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作到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三章 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无形资产为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取得、确认、计量、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除第五条规定外,各处室应在每年的11月份向综合处报下一年度无形资产购置预算,同时做好本处室无形资产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我会各职员必须自觉遵守我会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并配合综合处做好我会无形资产申报、检查、成果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员因职务工作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其权利归属我会。
以我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取得的无形资产应登记造册,归我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职员在执行我会工作任务过程中,或虽非执行工作任务但利用我会名义或主要利用我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智力劳动成果时所取得的权益,其权利归属我会,合同或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样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作品等成果。
第三十条 我会职员的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金和报酬权,除此之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我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我会委托他人开发、创作或设计的软件、作品等项目的权利归属以委托合同进行确认,一般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由我会享有。
第三十二条 我会对所有的商标、项目名称、字号,包括已经注册的、尚未注册但正在使用或曾经使用过的各种商标由我会独占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我会与其他公司、社团、个人进行合作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其他单位使用我会商标、著作等无形资产时,经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由各处室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请示报告事宜,由我会办公会议批准方才能许可。各处室需要将相关文件报送综合处备案,
未经我会授权或同意,我会职员不得将我会无形资产许可或者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我会职员应注意保护我会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综合处,综合处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汇报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综合处对于作为资产保护并登记的无形资产,应确定其基本价值,送财务处建帐、并进行资产备案。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发与开发过程中的材料费用、注册费或申请费、直接参与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
(二)以受让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所发生的总支出,包括支付的价款、登记费等确定。
(三)以受赠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赠时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及因受赠而履行必要手续的费用支出等确定。
(四)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所有相关费用支出等确定。
(五)商业信誉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六)我会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根据形成时所签署的协议约定和支出的所有费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本规定执行,造成我会无形资产受损的,我会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我会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我会智力劳动成果权作出贡献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我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0日印发的《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规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绿基办〔20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