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7 00:00
来源:本站
为了更加有效地使用捐赠资金,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规划
第一条:项目的设立必须要以公益性质为核心基础,进行相应的评估而选定。
(1)企业捐赠项目的设立。中国绿化基金会根据捐助者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聘请专家评估并选定,或者商请有关省(市、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2)网络平台公益募捐项目的设立。因生态建设以及业务拓展需要,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自主发起并在网络平台开展公益募捐的项目设立,需经中国绿化基金会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确定设立。
(3)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专项基金项目的设立。设立地方城市专项基金项目,由该专项基金发起方确定,并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
第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确定的项目内容及其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方案;4、建设规模;5、营造林设计;6、工程进度;7、检查验收;8、作业管理;9、项目概算与资金筹措;10、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非造林类项目方案编制参照以上内容和项目特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造林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审批。
第四条:网络募集资金的项目,应将项目信息在中国绿化基金会官方网站及项目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支持。
第五条: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
(1)企业捐赠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中国绿化基金会根据捐助者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聘请专家评估并选定实施单位,或者商请有关省(市、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实施单位。
(2)网络平台公益募捐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自主发起并在网络平台开展公益募捐项目的实施单位,需经中国绿化基金会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并选定实施单位。
(3)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单位选定。地方城市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单位,由该专项基金发起方确定,并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关实施造林等资质。项目实施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性质及使用证明文件。
二、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实施。
第七条: 经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的项目方案及其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时,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审批,进行概算调整。如遇重大调整需由调整方函告项目实施和相关单位以备核查验收。
第八条:项目原则上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后,首笔拨付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款项的70%,项目实施结束,提交项目总结和财务决算并通过检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30%的项目尾款。
第九条:项目凡涉及到种苗、设备等采购内容时,要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承“严肃、严谨、严密”的态度,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招标。
第十条:网络募款项目凡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益家庭信息表、林权证明、竞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均须由实施机构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完整材料上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备案存档。
三、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及评估
1. 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总结、验收报告、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报告,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依据项目实施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予以开展检查验收。
2. 项目的检查验收采取二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即实施单位自查、中国绿化基金会组织专家组或委托项目区域林业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验收估。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项目的各项规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格审计、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凡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聘请独立第三方对项目展开资金审计或专项核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对有关单位追缴违法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十四条:中国绿化基金会应将项目实施结果及成效以适当的方式在官网上公示,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
第十五条:中国绿基金会有关项目业务处室应建立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