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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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体系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和缴销
第四条 财政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五条 我会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和网络电子核销方式进行发票换领。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是执行“核旧领新”制度。即我会每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网络电子核销方式是我会将票据信息及时传输,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使用情况。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应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记账联作为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在开具捐赠票据时,应严格审查开具发票通知单和款未到开具发票通知单,确认所开票据的发票抬头、金额、项目名称与收到的银行回单、业务处室提交发票通知单三者相符。确认无误后,加盖我会财务章。开具错误的,应当作废重开。
第九条 对于已开具的捐赠票据,由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负责的捐赠项目邮寄给捐赠方,领取时进行登记造册,便于后期查询。对无人认领的捐赠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统一进行整理后进行归档。
第十条 财务处需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等预防性工作。遗失捐赠票据,应当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二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务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借、涂改、销毁、伪造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