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00:00
来源:本站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绿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制定《中国绿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原则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目前,民政部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二)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目前,民政部指定了20家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具体包括:1.腾讯公益;2. 淘宝公益;3.蚂蚁金服公益;4.新浪微公益;5.京东公益;6.百度公益;7.公益宝;8.新华公益;9.轻松公益;10.联劝网;11.广益联募;12.美团公益;13.滴滴公益;14.善源公益;15.融e购公益;16.水滴公益;17.苏宁公益;18. 帮帮公益;19.易宝公益;20.中国社会扶贫网。
(三)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针对的是公开募捐活动。
(四)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直接告知,针对的是定向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利益相关人。
三、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基金会章程。
2. 基金会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 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 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7. 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 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1. 经审定后的年度工作报告。
2. 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1.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相关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2. 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3.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须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及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和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以及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相关公开渠道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2.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3.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须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和相关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1. 基金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事项后,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相关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2. 基金会发生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开展投资活动、与其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行为的,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相关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1.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3.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信息公开要求
(一)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二)统一信息平台上的信息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五)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六)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七)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3. 涉及基金会的知识产权或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4. 当前信息:内部信息,如内部通讯、建议、个人意见;与相关机构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如理事会个人观点、会议记录等。
5. 上级机关、巡视、纪检、司法调查中涉及保密的信息。
6. 基金会理事会或秘书处有权决定不公开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7. 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信息公开时间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应在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应在完成相应工作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公开。
(四)基金会组织实施慈善项目的相关信息,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公开。
(五)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
(六)基金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六、信息发布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一)各处室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及时编制、提出本处工作内容需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处处长对本处产生的信息负责,依据本办法提出信息公开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请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公开。
(三)项目处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四)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6日公布实施的《中国绿化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