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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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2016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八章 关联方管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章 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绿化基金会财务管理,完善财务体系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对本基金会2001年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坚持勤俭节约,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实施财务监督,促进绿化基金安全增值,保障我会工作正常运转,为发展绿化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全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关联方管理、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财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应定期审议机构财务工作报告,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办公室内设财务处,配备处长、会计、出纳、稽核人员,负责管理各项财务活动。
财务处长职责:
1、具体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修订和完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随时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3、组织编制各期预决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合理合规的使用资金。
4、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建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业务水平。
会计岗位职责:
1 、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
2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审核,对银行结算票据的印鉴、日期和背书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
3 、编制记账凭证,负责会计凭证汇总、账簿登记,打印输出记账凭证和账簿。
4 、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按季度提供项目信息公开反馈情况表。
5 、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
6 、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工资、津贴、奖金的发放。
7 、按照计财司要求按时编制预算决算申报工作, 做好财务分析,增强服务意识,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8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使用现金,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支付,对于需要开支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能任意挪用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并由领用支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确认。
2、根据己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3、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
4、负责员工工资、奖金、补贴的发放,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5、发票管理,具体要求见《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稽核岗位职责:
财务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账簿记录相符。
4、对资金有效、安全增值进行监督。
5、负责对财务会计报表及对外公布的有关财务信息的监督审核。
第七条 财务处的职能:
1.起草、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2.制定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及程序,组织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
3.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额度,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4.负责基金会财务预决算管理。
5.负责基金会投资项目的财务论证。
6.组织开展基金会的基金预算工作,制定基金会资金运作计划,加强对基金会现金流的管理。
7.组织制定基金会各项项目与活动的资金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情况。
8.负责所属机构和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对基金会、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指标考核及其财务分析,对基金会重要财务指标的管理与监督。
10.负责研究财务管理的及时化、准确化、信息化,负责基金会对外财务信息披露。
11.负责基金会员工的财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会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额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本会执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由财务处会同各部门进行编制。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时,根据业务处室的请求,由财务处提出追加预算报告,经秘书长(主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二条 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做到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捐赠方在向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所发生的费用要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及办公室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第十六条 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之外发生的费用,须由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分为货币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3.出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4. 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银行存款管理:
1. 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
2. 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 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4. 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5. 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管理包括:捐赠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卡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规范捐赠物资接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计提折旧,建立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1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资捐赠的程序及公允价值确定
1.对于物资捐赠,捐赠方向本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本会应要求捐赠方保证其合法性。由本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
2.本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颁发捐赠证书。
(1)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本会依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票据。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
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3)在接受书画、古玩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颁发捐赠证书。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基金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基金会秘书处是一般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一次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的投资项目方案,基金会内部需进行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基金会法人审定签字后方可实施。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基金会秘书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经理事会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资金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和法人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基金会秘书处成员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关联方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关键管理人员、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包括:向关联方出售产品和提供劳务、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担保等。
关联交易的管理:根据基金会业务开展需要,业务处室提出关联交易计划,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法人批准,基金会财务处备案。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基金会发生接受关联方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开展投资活动、与其发生交易及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基金会的关系、交易类型、未结算应收款项、未结算预付款项、未结算应付款项、未结算预收款项、定价政策等。
第九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资产的运用及效率分析,收入、费用支出分析,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分析等。
第十章 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本基金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六条 应当严格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理事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信息,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做好会计档案的装订、编目、立卷和归档整理工作,做好会计档案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妥善保管、查找方便工作。
2、定期检查档案,做好档案管理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档案室空气流通,做好防潮、防水、防虫、防盗工作。
3、负责基金会原始凭证保管、装订及归档工作。
4、负责对领用票据的定期清理工作,督促领用人员及时交回。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四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绿化基金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