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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09-01-29 00:00

来源:本站

 (2001年2月28日中国绿化基金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基金(含财政绿化基金和捐赠绿化基金)资助的各种绿化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设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国家重点林业和生态建设工程的重点项目以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输入计算机,向国内外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第五条 向本会无偿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捐赠款使用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可以单独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或向本会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办公室向捐赠者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本金。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赠款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专责。

  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会办公室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

  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对其有功人员,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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